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冯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8109民初1073号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云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告:**,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