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13民初2147号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云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