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民终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现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雪竹,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云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臣,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诚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19)黑8109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雪竹,上诉人兴诚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兴诚建筑公司均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兴诚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减半收取5元,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倡
审判员 刘红丽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