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毅然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8109民初551号
原告:***,女,1950年9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伟(与***系母子关系),住黑龙江省。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云山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李彬,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山,该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该公司会计,住黑龙江省。
被告:李毅然,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种植户,住黑龙江省。
被告:张北方,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种植户,住黑龙江省。
被告:张海文,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种植户,住黑龙江省。
被告:冯桂荣,女,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勋(与冯桂荣系母子关系),住黑龙江省。
被告:***,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
被告:张英伟,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种植户,住黑龙江省。
被告:孟庆峰,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种植户,住黑龙江省。
被告:陈建林,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
被告:陶玉龙,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种植户,住黑龙江省。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洁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综合住宅楼0000号。
法定代表人:岳继全,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东升,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
被告:黑龙江省云山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云山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孙文宏,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国,黑龙江省云山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洁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洁泰物业公司)、黑龙江省云山农场(以下简称云山农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7月5日、7月11日、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李洪伟,被告兴诚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刘景山,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单东升,云山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的申请,委托友谊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残等级、治疗终结时间、护理期及护理人数、营养期、后续诊疗费进行了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给付***医疗费9123.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天×100元/天=4200元,误工费60780元/年÷12个月×3个月=15195元,护理费60090元/年÷360天×42天×2人+60090元/年÷360天×(120天-42天)×1人=27040.5元,营养费50元/天×180天=9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交通费1509.3元,财产损失71元,鉴定费2700元,合计70839.38元;2.后续治疗费用及伤残赔偿金待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3.本案受理费由众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3日,***路过黑龙江省云山农垦社区虹云2号楼时被从该楼掉下的砖块砸伤,致右肩峰骨折,住院治疗42天,支出医药费共计9123.58元。经友谊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构成伤残。
兴诚建筑公司辩称:兴诚建筑公司是黑龙江省云山农垦社区虹云2号楼的施工单位,该楼已于2013年8月1日竣工,并以交付建设单位云山农场,***受伤与兴诚建筑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毅然辩称:***被砸伤时,李毅然正在给准备上幼儿园的孩子整理书包,不清楚***怎么被转头砸伤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辩称:事发时家里都没有人,不清楚***是怎么被砸伤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洁泰物业公司辩称:洁泰物业公司不是该栋楼建筑物的使用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要求洁泰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云山农场辩称:案涉单元502室是空置房,没有出租、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坠物事件发生时云山农场也没有工作人员在那出入,云山农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
1.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云山派出所值班日志复印件一份,欲证明2018年7月13日7时50分前,***被云山农垦社区虹云2号楼2单元楼道掉落的砖块砸伤。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因被告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云山派出所出警光盘一份,欲证明***当时是被虹云2号楼2单元楼道掉落的砖块砸中及受伤情况。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因被告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3.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中心医院的门(急)诊医疗手册1份,黑龙江省云山农场职工医院出具的病例2份、患者费用汇总表2份、出院通知书2份、诊断书1份,欲证明***右肩峰骨折,共住院42天,需定期检查,口服促进骨愈合药物治疗。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云山农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除了诊断有骨折伤外还有二级高血压,说明在治疗中有治疗高血压的费用。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云山农场虽有异议,但无证据反驳,其他被告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4.医疗票据7张,门诊挂号费票据1张,欲证明***支出医药费共计9123.58元。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对该证据无异议;张英伟对280元的外购药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用药合理性。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张英伟对280元的外购药有异议,经审查该证据不能证明用药合理性,本院对***提交的280元的外购药票据不予采信;对于***提交的其他票据,众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意见补正书各一份,欲证明***医疗终结时间为3个月,护理期为120天,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营养期为180天,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不构成伤残。
兴诚建筑公司、张北方、张海文、***、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对该证据无异议;李毅然、冯桂荣有异议,认为护理期和营养期过长。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李毅然、冯桂荣虽对护理期和营养期过长有异议,但无证据反驳,其他被告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6.芦亚南、李英英身份证复印件2份,欲证明护理人员身份。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因被告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7.***户口本一份,欲证明***为非农业户口,相关标准按城镇标准计算。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因被告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8.鉴定费发票一张,欲证明***支出鉴定费2700元。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因被告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9.交通费票据共计23张,2018年7月13日从云山农场至密山裴德医院检查打车费300元,2019年5月10日从云山农场到红兴隆法院鉴定打车费300元,因无出租车票据,***给出租车各加油300元以抵顶出租车费用,共计600元。2018年7月17日从云山农场到密山裴德医院检查票据4张,共计44.2元。2018年10月30日从云山农场到密山裴德医院复查票据4张,共计47.6元。2019年5月8日鉴定过路费13元。2019年5月9日鉴定住宿费100元。欲证明***支出交通费及住宿费共计804.8元。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因被告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10.云山农场信息公示栏上的物业服务指南3页,欲证明案涉小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及处理,以及相关楼道的清扫由洁泰物业公司承担。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云山农场对该证据无异议。
洁泰物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洁泰物业公司是在10月24日***被砸伤后才进入楼道进行打扫卫生的相关服务。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洁泰物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洁泰物业公司是在10月24日***被砸伤后才进入楼道进行打扫卫生的相关服务。其他被告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真实,但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兴诚建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欲证明虹云小区二号住宅楼,兴诚建筑公司只是施工单位,并不是建设单位,因此未出售的楼房产权不归兴诚建筑公司所有。并且***受伤时间是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之后。
***、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因原告及其他被告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张北方、张海文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
张北方提供证人金某出庭作证、张海文提供证人张某出庭作证,欲证明***受伤时张北方、张海文均不在家。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海文、冯桂荣、***、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对该证言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虽原告及其他被告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本案所要证明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冯桂荣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
1.冯桂荣提供证人冯某、孙某、王某1、姚某出庭作证,欲证明***受伤时冯桂荣不在家。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对该证言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虽原告及其他被告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本案所要证明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2.电费单据一份,欲证明没有电费发生,冯桂荣没在楼房居住。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虽原告及其他被告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本案所要证明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提供证人赵某、朱某、惠某出庭作证,欲证明***受伤时***不在家。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张英伟、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虽原告及其他被告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本案所要证明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张英伟提供证人姚某出庭作证,欲证明***受伤时张英伟不在家。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孟庆峰、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虽原告及其他被告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本案所要证明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孟庆峰提供证人王某2、盛某出庭作证,欲证明***受伤时孟庆峰不在家。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张英伟、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虽原告及其他被告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本案所要证明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陈建林提供云山林莉招待所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受伤时陈建林在上夜班,不在家。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孟庆峰、张英伟、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虽原告及其他被告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本案所要证明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陶玉龙提供证人马某出庭作证,欲证明***受伤时陶玉龙不在家。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孟庆峰、张英伟、陈建林、洁泰物业公司、云山农场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虽原告及其他被告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本案所要证明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洁泰物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
照片四张,欲证明云山农场虹云小区2号楼2单元楼房内外墙体没有破损,也无建筑物脱落痕迹。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孟庆峰、张英伟、陈建林、云山农场对该证据无异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在案发后拍摄,无法反映案发前和案发时的情形,且楼道里拍摄窗户的照片与公安出警记录显示的情景不一致,现场已经被改动。
本院认证意见为:***虽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现场被改动过,该证据能够证实墙体没有破损,也无建筑物脱落痕迹,本院予以采信。
云山农场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
1.黑龙江省云山农场社会保障科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2009年9月已办理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孟庆峰、张英伟、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原告及其他被告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2.2018年云山农场机关7月—11月工资发放明细表,欲证明护理人李洪伟月工资2083.33元,这几个月一直领取由农场发放的工资。
兴诚建筑公司、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孟庆峰、张英伟、陈建林、陶玉龙、洁泰物业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有异议,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云山农场所称的李洪伟是本案的另外一名诉讼代理人,而不是护理人员。
本院认证意见为:该证据内容真实,但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3日7时30分许,***路过黑龙江省云山农垦社区虹云2号楼2单元时,被该楼2单元掉落的砖块砸伤,致右肩峰骨折,在黑龙江省云山农场职工医院住院治疗42天,支出医药费共计8843.58元,交通及住宿费804.80元。经友谊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构成伤残,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3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120日;护理人数为住院期间2人,出院后1人;营养期为伤后180日;可择期行手术治疗一次,费用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
另查明,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孟庆峰、张英伟、陈建林、陶玉龙系黑龙江省云山农垦社区虹云2号楼2单元所有人及使用人;兴诚建筑公司系该楼施工单位,该楼于2013年8月竣工,并于2017年1月5日验收合格备案;该楼2单元502室至***受伤时未售出,云山农场为该楼的建设单位及所有人及管理人;洁泰物业公司为云山农场住宅小区提供打扫卫生等物业服务;***已于2000年9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金待遇并无其他职业。
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孟庆峰、张英伟、陈建林、陶玉龙系黑龙江省云山农垦社区虹云2号楼2单元501、401、402、302、301、202、201、101、102室楼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经过该单元门前时被被砸伤,以上房屋所有使用人均不能证明自己不是本案的侵权人,应当对***被砸伤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云山农场在该单元502室未出售之前系该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本案的侵权人,也应当对***被砸伤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兴诚建筑公司、洁泰物业公司不是该楼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的伤害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对兴诚建筑公司、洁泰物业公司辩驳不承担补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孟庆峰、张英伟、陈建林、陶玉龙、云山农场要求不承担责任的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因***已经退休,并享受退休金待遇,且未提供兼职其他职业的证据,在其受伤期间并未减少实际收入,对***要求给付误工费151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构成伤残,本院不予支持;因***未构成伤残,其发生的鉴定费应由本人自行承担部分费用,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可负担30%,即810元;对***要求给付财产损失71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要求给付医药费8843.58元,交通及住宿费80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护理费27040.5元,营养费9000元,鉴定费1890元,合计51778.8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对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孟庆峰、张英伟、陈建林、陶玉龙、云山农场不承担责任的辩驳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孟庆峰、张英伟、陈建林、陶玉龙、黑龙江省云山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医药费8843.58元,交通及住宿费80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护理费27040.5元,营养费9000元,鉴定费1890元,合计51778.88元。该补偿款上述各被告各负担5177.8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1元,由李毅然、张北方、张海文、***、冯桂荣、孟庆峰、张英伟、陈建林、陶玉龙、黑龙江省云山农场共同负担1147元,***自行负担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长  任英武
审判员  何建文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