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虎林市久山涂料厂与段卫东、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381民初1121号******
原告:虎林市久山涂料厂,住所地,虎林市东山街22巷4号。******
经营者:***,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卫东,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虎林市新虎林粮库2.5万吨粮油仓储项目实际承包施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址不详。******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云山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峰,黑龙江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虎林市久山涂料厂与被告段卫东、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虎林市久山涂料厂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虎林市久山涂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1元,减半收取计1240.50元,公告费260元,由虎林市久山涂料厂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庚楠******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