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房产局建筑工程公司

李海涛与李长青、黑河市房产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02民初2401号
原告:李海涛,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长青,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善国,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河市房产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兴华街5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131647891H。
法定代表人:魏忠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黑河站,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西兴路1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1100414499104F。
法定代表人:王铁良,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婷,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海涛与被告李长青、黑河市房产局建筑工程公司、黑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黑河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李海涛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9.71元免收。
审判员  于炳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莹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