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84民初758号
原告:牡丹江市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国,男,牡丹江市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
法定代表人:冯瑞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鹏,女,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高翠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德,男,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宁安市石岩镇。
原告牡丹江市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计1292元,由原告牡丹江
市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