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农垦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绥化农垦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781执41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7日出生,住伊春市翠峦区。
被执行人绥化农垦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住铁力市。
被执行人***,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绥化农垦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已执行151,083.00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