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矿山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淼,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19日向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2)黑1004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87336.86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德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