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执4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矿山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淼,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22)黑1004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名下黑C×××**号宇通牌、黑C×××**号北京现代牌、黑C×××**号五菱牌、黑C×××**号五菱牌、黑C×××**号长安牌车辆,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德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