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执4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矿山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淼,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名下的:产籍号400-485-1/2-79-000105、建筑面积119.37平方米,产籍号435-515-2/1-15-DZ、建筑面积89.05平方米,产籍号435-515-2/1-12-000101、建筑面积190.1平方米,产籍号435-520-1/1-26-DZ、建筑面积1677.87平方米,产籍号435-520-1/1-24-DZ、建筑面积1699.22平方米,产籍号435-515-2/1-16-DZ、建筑面积264.78平方米,产籍号435-515-2/1-10-DZ、建筑面积578.29平方米,产籍号435-520-1/1-32-DZ、建筑面积1945.71平方米,产籍号435-520-1/1-31-DZ、建筑面积404.1平方米,产籍号435-520-1/1-14-DZ、建筑面积664.74平方米,产籍号435-520-1/1-35-DZ、建筑面积2268.76平方米,产籍号435-520-1/1-15-DZ、建筑面积131.6平方米,产籍号435-520-1/1-28-DZ、建筑面积13381.69平方米,产籍号435-520-1/1-33-DZ、建筑面积217.75平方米,产籍号435-520-1/1-2-DZ、建筑面积306.25平方米,产籍号435-515-2/1-5-DZ、建筑面积867.62平方米,产籍号435-515-2/1-17-DZ、建筑面积271.8平方米,产籍号435-520-1/1-29-DZ、建筑面积2044.5平方米,产籍号435-515-2/1-6-DZ、建筑面积520.2平方米,产籍号435-520-1/1-7-DZ、建筑面积132.25平方米,产籍号435-515-2/1-18-DZ、建筑面积1526.67平方米,产籍号435-520-1/1-6-DZ、建筑面积256平方米,产籍号435-520-1/1-5-DZ、建筑面积273.66平方米,产籍号435-520-1/1-9-DZ、建筑面积240.97平方米,产籍号435-515-2/1-2-DZ、建筑面积166.36平方米,产籍号435-520-1/1-11-DZ、建筑面积131.6平方米,产籍号435-515-2/1-3-DZ、建筑面积1073.62平方米房屋产籍。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德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