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民初1762号
原告:***,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田,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