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民初1722号
原告:***,女,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存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丛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