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5执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田,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鑫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航路14号办公研发综合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张莉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莉莉,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与大庆市鑫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莉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1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2021)黑1005执20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各项费用422948.6元,执行费6187元,合计429135.6元,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市鑫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莉莉的银行账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应予终结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05执20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要恢复执行,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请,逾期法律后果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乔 松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贺常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