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5执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田,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鑫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航路14号办公研发综合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张莉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莉莉,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与大庆市鑫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莉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1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2021)黑1005执20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各项费用422948.6元,执行费6187元,合计429135.6元,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市鑫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莉莉的银行账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应予终结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05执20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要恢复执行,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请,逾期法律后果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乔 松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贺常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