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5民监5号
原审原告:**,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廊坊市。
原审被告:大庆市鑫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莉莉,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莉莉,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鑫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大庆市。
原审被告: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田,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大庆市鑫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莉莉、牡丹江市罗兰斯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黑1005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锟
审 判 员 杨旭
审 判 员 王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雪
书 记 员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