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903民初726号
原告:七台河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永新,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桃山区。
原告七台河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00元,减半收取计1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孟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