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902执104号之一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15),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拜泉县。
申请人:任洪波(身份证号230××18),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于君(身份证号230××10),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魏一国(身份证号230××10),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14),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魏一君(身份证号230××17),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16),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11),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12),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56),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30),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10),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初贵凤(身份证号230××33),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谷青彥(身份证号230××19),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1X),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38),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吕松(身份证号230××10),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34),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万德红(身份证号230××33),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魏友君(身份证号230××37),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18),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万龙顺(身份证号230××35),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1X),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魏立全(身份证号230××1X),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20××36),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12),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19),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15),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国中(身份证号230××52),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茄子河区。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31),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13),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龙江县。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天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任洪波、于君、魏一国、***、魏一君、***、***、***、***、***、***、初贵凤、***、***、***、吕松、***、万德红、魏友君、***、万龙顺、***、魏立全、**、***、**、***、*国中、***、***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天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等31人于2018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902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穆兆银
审判员:**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