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金厦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金厦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02民初361号
原告:双鸭山市金厦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马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单维纯,该董事长。
被告: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孙鹏程,该区区长。
原告双鸭山市金厦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双鸭山市金厦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双鸭山市金厦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海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魏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