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金厦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双鸭山市金厦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50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金厦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马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单维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双鸭山市金厦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502执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