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125执异4号
案外人:牡丹江市帅海施工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纺针二路5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关海涛。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黑龙江省宾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豪丰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牡丹江市帅海施工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海公司)对本院查封黑CB-T00187塔式起重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帅海公司称,宾县法院在执行***与豪丰公司一案中,误将案外人帅海公司所有的黑CB-T00187塔式起重机查封,要求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案外人财产。
帅海公司提供了该塔吊产权备案登记证复印件,意在证明本院查封的塔吊所有权为帅海公司,而非豪丰公司。
申请执行人***称,宾县法院查封的塔吊是被执行人豪丰公司的,***在施工期间由豪丰公司提供使用,该塔吊由豪丰公司管理,可能备案到帅海公司,帅海公司是否享有所有权应以购货发票来判断。
被执行人豪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称,查封的塔吊是本人于2011年购买的,购买发票及相关手续均在公司会计处保管,因会计暂时出门不在家无法出示。因帅海公司是安装单位,所以安装塔吊时备案到帅海公司名下,实际产权人为豪丰公司。
经审查查明,***与豪丰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黑0125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豪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人工费579420元。案件受理费9594元,由豪丰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豪丰公司有一台塔吊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黑0125执2683号执行裁定书,将放置在大海林长汀林业局黑CB-T00187塔式起重机一台予以查封。案外人帅海公司提供的黑CB-T00187塔吊备案登记单位为海林市住建局(安监站),经本院调查,原安监站站长已退休,现任未查找到备案档案。案外人帅海公司不能向本院出示其他佐证材料。
本院认为,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不能仅以产权登记证书确定设备的权利人。本案中案外人帅海公司提出异议,其有义务向本院出示该查封塔吊的购买发票、购销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以及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案外人帅海公司要求中止执行的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牡丹江市帅海施工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