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27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木兰县木兰镇人民街六委三十组
被执行人: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宾县滨州镇文化街
被执行人: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木兰县分公司,住木兰县木兰镇建设街四委十九组1011栋1-1层2号
本院依据(2019)黑0127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木兰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882213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木兰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冰迪
审判员 穆雪峰
审判员 张立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