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汤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23民初45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国定职业,住汤旺县。
被告: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宾县宾州镇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郭广明,职务:经理。
第三人:北京国瑞信诚旅行社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国瑞城东区1号楼4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马玉福,职务:总经理。
***诉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瑞信诚旅行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于2022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东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