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25执恢2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0月19出生,汉族,住宾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宾县。法定代表人:郭广明。
本院依据(2019)黑0125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4318.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卡账户。被执行人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125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王晓彬
审判员 杨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