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和、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11民初415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和,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
被告:**,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鸡冠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黑龙江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郭广明,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和、**、黑龙江豪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豪丰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豪丰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豪丰建筑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环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