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0执18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垦区北方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
法定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刘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垦区北方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67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17年8月1日、2017年9月18日、2017年12月23日、2017年11月11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本金284007元,未执行标的2840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景志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