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民终35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瞿溪延川路18号(第一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1546593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敏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南汇街道车站大道大诚商厦E座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061496B。 诉讼代表人:***,系该公司联合管理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浙江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曾用名: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373元,减半收取83186.5元,由上诉人浙江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