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恢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江南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2139X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
法定代表人:孙祖桥,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34970X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勤丰村。
法定代表人:徐友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江南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6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杭州萧山江南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申请将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故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被移送至破产审判部门进行破产审查。
以上事实,有破产申请书、破产移送报告、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移送破产审查,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最终未通过破产审查的,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时效内提起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林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沈汉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