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2783号
被执行人: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34970XP,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勤丰村。
法定代表人:徐友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泰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6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8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2800元由被执行人利泰公司负担。本案由审判庭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2021年12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利泰公司的诉讼费执行案件【(2019)苏0281民初16262号】,后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中被执行人利泰公司的相应义务已履行完毕【案号:(2021)苏0281执6820号】,本院制作并送达结案通知书【(2021)苏0281执6820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以上事实,有付款回单、结案通知书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因本案被执行人利泰公司已在本院另案执行中履行了相应义务,并已作结案处理,故本案不符合立案的受理条件。因此,本院依法驳回本院民二庭移交的(2019)苏0281民初16262号民事判决书涉诉讼费部分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本院民二庭移交的(2019)苏0281民初16262号民事判决书涉诉讼费部分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蔡 林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蒋磊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