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海门市宏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9690号
原告:海门市宏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易挺。
被告: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徐友才。
海门市宏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海门市宏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对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海门市宏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主处分权利,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门市宏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曹海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闵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