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1796XN,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皆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15571497262,住,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红艳
被执行人: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768867855,住所地,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9410941G,住所地,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园区环南路南侧iv>
法定代表人:胡秀珍。
被执行人:江阴海达彩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90234,住所地,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勤丰村20队iv>
法定代表人:胡秀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闽海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4285478G,住所地,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张家圩大桥西侧iv>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执行人: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8858888R,住所地,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iv>
法定代表人:徐友才。
被执行人: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34970XP,住所地江阴市华,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勤丰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徐友才。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顾维明,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徐珺,女,1989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徐强,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徐海萍,女,197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徐春兰,女,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徐友才,男,195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江阴工行)与被执行人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玛公司)、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江阴海达彩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彩涂公司)、江阴闽海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海公司)、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科技集团)、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泰公司)、***、顾维明、徐珺、徐强、徐海萍、徐春兰、徐友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281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永利公司应归还江阴工行借款本金89110416.67元及利息。二、永利公司应赔偿江阴工行律师费损失1975300元。三、对永利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阴工行有权对科玛公司、东华公司、海达彩涂公司质押的热轧卷950吨、镀锡板350吨、铝材8吨、铝型材140吨、铝材188吨、涂层卷(板)160吨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对永利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阴工行有权对闽海公司质押的“江化微”股票340万股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质押登记的债权数额15021.9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对永利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阴工行有权对科玛公司抵押的冶金专用设备共计32套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50215812.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对永利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阴工行有权对海达彩涂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2195175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对永利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海达科技集团、利泰公司、***、顾维明、徐珺、徐强、徐海萍、徐春兰、徐友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共计510330元,由永利公司、科玛公司、东华公司、海达彩涂公司、闽海公司、海达科技集团、利泰公司、***、顾维明、徐珺、徐强、徐海萍、徐春兰、徐友才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1、上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均设立抵押,且本案轮候查封;2、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名下机动车,本案轮候查封,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3、被执行人海达科技公司、***、顾维明、徐强、徐友才持有的对外投资,已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冻结;4、被执行人持有股票代码为603078的“江化微”股票,已设立抵押。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均要求暂不处置。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均要求暂不处置,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施君晟
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