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1796XN,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皆康,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亦寒,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9410941G,住,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园区环南路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胡秀珍。
被执行人: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768867855,住,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集中区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钰。
被执行人:江阴海达彩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90234,住,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勤丰村20队/div>
法定代表人:胡秀珍。
被执行人:江阴闽海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4285478G,住,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张家圩大桥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执行人: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8858888R,住,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友才。
被执行人: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34970XP,住所地江阴,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勤丰村>
法定代表人:徐友才。
被执行人:邵庭贞,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顾维明,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徐强,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徐友才,男,195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胡秀珍,女,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202室。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阴支行)与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玛公司)、江阴海达彩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彩涂公司)、江阴闽海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海公司)、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科技公司)、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泰装饰公司)、邵庭贞、顾维明、**、徐强、徐友才、胡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32亿元及逾期利息以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32.78万元。二、就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就江阴海达彩涂有限公司抵押的登记编号苏B1-0-(2016)第0252号的机器设备在21951750元范围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就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就江阴闽海仓储有限公司持有的340万股证券代码603078“江化微”证券在11亿元范围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就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就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登记编号苏B1-0-(2018)第0244号的冶金专用设备在50215812.5元范围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就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就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海达彩涂有限公司质押的2018年江阴监字1222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的铝材等质押物在3.8亿元范围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邵庭贞、顾维明、**、徐强、徐友才对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4.8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余额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胡秀珍对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3800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工行江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另查明本院依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5受理工行江阴支行与科玛公司、东华公司、海达彩涂公司、闽海公司、海达科技公司、邵庭贞、顾维明、**、徐强、徐友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通过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科玛公司、海达彩涂公司、闽海公司、海达科技公司、邵庭贞、**名下机动车,本院轮候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故暂无法处置。
2.被执行人海达科技公司、邵庭贞、顾维明、徐强、徐友才持有的对外投资,已被(2020)苏02执470号案件冻结,因无审计、评估所需的财务账册等资料,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上述对外投资无法处置。
3.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科玛公司名下存放于江阴市华士镇路桥张家芋大桥西侧(江阴闽海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热轧卷44041吨。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2日。我院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被执行人名下质押股票代码为603078的“江化微”股票,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抵押登记编号苏B1-0-(2018)第0244号的冶金专用设备、2018年江阴监字1222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的铝材等质押物,我院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院通过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20)苏02执470号裁定书及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荩
审 判 员 姚震宇
审 判 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石兰栓
书 记 员 庞云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