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博奕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博奕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冠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破申13号
申请人:温州市博奕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2号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温州冠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宏泰大厦1、2幢102室103室、205室、304室。
法定代表人:虞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温州市博奕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奕公司)以温州冠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冠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依法向冠达公司送达了通知书,现冠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就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冠达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成立,登记机关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登记机关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范围为市场管理、市场经营信息咨询服务;市场摊位租赁、柜台出租。公司股东为***,占股50%;***,占股30%;**,占股20%。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宏泰大厦1、2幢102室103室、205室、304室。2013年11月11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判决冠达公司向博奕公司支付工程款45万元及其利息。2014年11月20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温鹿西执民字第94号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为由裁定该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冠达公司的登记机关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本院对冠达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冠达公司的企业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属适格破产主体。冠达公司对博奕公司所负债务经生效判决确认,且经执行程序仍然无法有效执结,故可以认定冠达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冠达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未对博奕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综上,冠达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温州市博奕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温州冠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