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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2执异496号
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汤家桥路口)。
法定代表人:厉又玮。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信托贷款债权原状分配协议》、《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现状返还协议》、《委托财产现状返还通知书》、《原状分配说明函》、《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快递邮寄单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浙0302民特40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生效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8)浙0302执7978号立案执行。
2020年12月24日,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债权原状分配协议》,双方约定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其基于编号为2013102006000403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及编号为2013102006000403-补1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享有的对债务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权转让给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同时出具《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通知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上述情况。同日,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现状返还协议》,双方约定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权转让给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同时出具《委托财产现状返还通知书》,通知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情况。同日,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出具《原状分配说明函》,确认上述债权转让情况。
同日,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权转让情况。
本院认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2018)浙0302执797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其享有的该案件债权转让给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为此双方签订了《信托贷款债权原状分配协议》。同样,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取得债权后,亦有权转让给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三方共同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效力应予以认可。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8)浙0302执7978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戴俊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张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