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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民终4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宿舍A-101室。
法定代表人:瞿一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
原审被告: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城市中心市府路(汤家桥路口)。
法定代表人:厉又玮。
原审被告: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1幢2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清。
原审被告:瞿一娅,女,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徐旭,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厉育平,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审被告:厉又玮,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审被告:厉又铭,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诉人温州***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瞿一娅、徐旭、厉育平、厉又玮、厉又铭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9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海津
审判员曾庆建
审判员李劼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晓文
代书记员徐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