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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04民初721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市府路168号合众大厦裙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90213210。
负责人:关笑宇,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榜,男,该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男,该银行员工。
被告: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潘岙街道下湾村七国垟小微创业园(万隆化工厂西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15492555X。
法定代表人:胡杰。
被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荣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343915。
法定代表人:周灵。
被告: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城市中心区市府路(汤家桥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7608275U。
法定代表人:厉又玮。
被告: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新乐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9582379U。
法定代表人:厉又玮。
被告:厉育平,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周灵,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厉又玮,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胡杰,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三虎公司”)、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虎集团公司”)、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开发公司”)、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厉育平、周灵、厉又玮、胡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瑞安三虎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未还贷款本金2700万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22年1月3日,期内利息335823.23元、逾期利息264062.50元、期内利息复利5147.11元,另以本金2700万元及期内利息335823.23元之和27335823.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从2022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原告有权以大自然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2幢201、202、301、302、303、304、305、306室[房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号;合计建筑面积:2934.9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三虎集团公司、大自然开发公司、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厉育平、周灵、厉又玮、胡杰、***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各自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瑞安三虎公司为归还合同编号为平银温一贷字20191127第018号合同项下的债务,再次向原告申请借款。2020年11月27日,瑞安三虎公司作出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同意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办理贷款授信业务,金额为2800万元,并同意签订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同日,被告瑞安三虎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平银温一贷字20201127第018号《贷款合同》,约定:瑞安三虎公司向原告贷款2800万元,借款期限1年,自合同签署日起算即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27日止,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等商业要素以借款借据为准;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模式,以贷款发放日前一日适用的、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且有效的最新1年期LPR+265浮动点;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合同项下贷款的逾期罚息标准为在合同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还款方式为于2021年5月28日还款100万元、于2021年11月26日还款100万元、于2021年11月29日还款2600万元;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合同约定逾期罚息标准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贷款利息及产生的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90天以内的(含90天),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利息(含罚息、复利)(3)本金;贷款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本金(3)利息(含罚息、复利)。
2020年11月27日,三虎集团公司作出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同意为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债务人)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含所辖机构(债权人)的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债务人所承担债务本金中的28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担保范围、金额等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同日,被告三虎集团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自愿作为保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瑞安三虎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期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2020年11月27日,大自然开发公司作出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同意为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债务人)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含所辖机构(债权人)的授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物为:坐落于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2幢201、202、301、302、303、304、305、306的房地产,最高担保金额为债务人所承担债务本金中的5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担保范围、金额等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最高担保金额为债务人所承担债务本金中的28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担保范围、金额等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同日,被告大自然开发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自愿作为保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瑞安三虎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期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同日,被告大自然开发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大自然开公司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为被告瑞安三虎公司从2018年10月18日到2023年10月17日与原告签订的所有授信额度合同及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债务的履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债务本金最高额(余额)为5000万元,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主合同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本息及费用,原告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为位于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2幢201、202、301、302、303、304、305、306室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号]。2018年10月30日,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明编号浙(2018)温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62069号。
2020年11月27日,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同意为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债务人)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含所辖机构(债权人)的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债务人所承担债务本金中的28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担保范围、金额等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同日,被告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自愿作为保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瑞安三虎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期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2020年11月27日,被告厉育平、周灵、厉又玮、胡杰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自愿作为保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瑞安三虎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期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2020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提供《同意保证声明书》一份,载明:同意胡杰作为保证人瑞安三虎公司(借款人)向原告申请本金金额为2800万元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借款人未按时全额偿还原告的授信本息等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夫妻双方同意按照《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温一保字20201127第018-8号)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2020年11月30日,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借款金额2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年利率6.5%。被告瑞安三虎公司借款后,偿还本金100万元、期内利息1470454.54元、复利343.60元。截至2022年1月3日,被告瑞安三虎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700万元、期内利息335823.23元、复利5147.11元,逾期利息264062.5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2700万元、期内利息335823.23元、复利5147.11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2年1月3日为264062.50元,另以借款本金2700万元和期内利息335823.23元之和27335823.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从2022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还款顺序为先本金后利息);
二、若被告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对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2幢201、202、301、302、303、304、305、306室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6XXXX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5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厉育平、周灵、厉又玮、胡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厉育平、周灵、厉又玮、胡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825元,减半收取89912.50元,由被告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厉育平、周灵、厉又玮、胡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蔡新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