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525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66848027E,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
主要负责人:徐腊梅,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绿色先锋(昆山)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UTRAT9D,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新乐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林陈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9582379U,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新乐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厉又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7608275U,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城市中心区市府路汤家桥路口。
法定代表人:厉又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343915,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荣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周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72409287C,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219弄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厉又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海纬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90019783D,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816室。
法定代表人:邵寿镇,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195111273,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1幢2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厉又铭,女,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厉又玮,男,198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厉育平,男,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周灵,女,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绿色先锋(昆山)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纬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厉又铭、厉又玮、厉育平、周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91民初6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绿色先锋(昆山)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纬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厉又铭、厉又玮、厉育平、周灵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绿色先锋(昆山)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纬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厉又铭、厉又玮、厉育平、周灵银行存款人民币40693990.40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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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大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