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执恢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江滨路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1330326145693872H。
法定代表人:林圣宽。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2日出生,住鹿城区。
被执行人:陈建珍,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住鹿城区。
被执行人:温州基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金建敏。
被执行人:温州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建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珍、温州基石置业有限公司、温州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珍、温州基石置业有限公司、温州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326执恢5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孙荣
审判员  谢作概
审判员  徐澄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林恒
书记员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