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民初740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江滨路。
负责人:林守海,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水、陈如意,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红,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温州基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腾蛟大道基石花苑商业一层。
法定代表人:金建敏。
被告:温州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中园大厦A幢405室-1。
法定代表人:金建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诉被告***、**红、温州基石置业有限公司、温州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郑纯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