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03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4567号D座106室,组织机构代码:58169852-2。
法定代表人:冯定献。
被执行人:***,男,1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郑春琴,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金建敏,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陈添丽,女,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建敏。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春琴、金建敏、陈添丽、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商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春琴、金建敏、陈添丽、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100万元及利息114600元、逾期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郑春琴、金建敏、陈添丽、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金建敏、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查封,因设有抵押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温州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温州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已查封,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郑春琴、金建敏、陈添丽、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春琴、金建敏、陈添丽、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2016年8月15日,被执行人***、***、郑春琴、金建敏、陈添丽、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损失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本案案件执行费12400元。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春琴、金建敏、陈添丽、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303执9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  张清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季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