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526号之二
原告上海申银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紫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银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紫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申银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银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11.46元,减半收取1305.73元,财产保全费1097.87元,合计诉讼费240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卢华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华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