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银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申银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南昌紫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526号
原告上海申银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紫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申银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紫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华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卢华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