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8362号
原告:山东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闫丽。
被告: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苏克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后,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翠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