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孙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10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崂民一初字第865号
原告***
被告孙瑶
被告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原告***诉被告孙瑶、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宫 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