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212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供水管理中心:
申请执行人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供水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1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供水管理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2019年10月青岛市崂山区供水管理中心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616608元,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划扣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供水管理中心的存款人民币540077.59元,其中人民币8713元,作为执行费予以扣除,剩余人民币531364.59元,作为案款向申请执行人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发放。
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鲁021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