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执异10号

异议申请人:**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力海企业港一期4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28814269Q。

法定代表人:刘广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池海英。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京北新城B7座底商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00683359A。

法定代表人姚永国,职务经理。

申请人**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申请人**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李 海

人民陪审员  李淑英

人民陪审员  杜建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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