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826执保699号
关于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申请人要求如下:
对被申请人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名爵港湾住宅小区的8号楼一单元101、302、702、二单元302、501、502;9号楼701、901、1101、1201、1202、1501、1601、1602、1701、1702;10号楼一单元401、402、1001、1102、2单元401、601、602、701;11号楼一单元101、102、302、402、601、702、901、1101、1102、二单元101、102、301、302、801;13号楼一单元102、1001、二单元101、102;14号楼一单元102、二单元101、102、三单元101、102、15号楼一单元102、二单元101、102、三单元101、102住宅楼;一号商业1、2、3、4、5、6幢、二号商业的7、8、9、10、11幢、三号商业的15、16幢、四号商业的01幢、五号商业的18、20、21、22幢、六号商业的24、28幢、七号商业的39、40、41幢、八号商业的46、47、48、49、50幢、九号商业的42、43、44、45幢商业楼和游泳馆)予以查封。
经查将可保全内容提供如下:
对被告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开发的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名爵港湾住宅小区的下列房产进行查封:8号楼一单元101、302、702、二单元302、501、502;9号楼701、901、1101、1201、1202、1501、1601、1602、1701、1702;10号楼一单元401、402、1001、1102、2单元401、601、701;11号楼一单元101、102、302、402、601、702、901、1101、1102、二单元101、102、301、302、801;13号楼一单元102、二单元101、102;14号楼一单元102、二单元101、102、三单元101、102、15号楼一单元102、二单元101、102、三单元101、102住宅楼;一号商业1、2、3、4、5、6幢、二号商业的7、8、9、10、11幢、三号商业的15、16幢、四号商业的01幢、五号商业的18、20、21、22幢、六号商业的24、28幢、七号商业的39、40、41幢、八号商业的46、47、48、49、50幢、九号商业的42、43、44、45幢商业楼和游泳馆予以保全完毕。
经查将不可保全内容提供如下:
经核实,被申请人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名爵港湾住宅小区的10号楼二单元602;13号楼一单元1001室已备案,无法予以查封。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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