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隆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26民初4564号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隆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西关营乡卡沟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7LJ1Y4Q。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京北新城B7座底商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00683359A。
法定代表人:姚永国,职务:经理。
被告:宋超杰,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
被告:承德华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胜利东街信达佳苑小区底商C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089449866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丰宁满族自治县隆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宋超杰、承德华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隆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丰宁满族自治县隆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4.00元,减半收取计119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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