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民初3549号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新城B7座底商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00683359A。
法定代表人:姚永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旭、周超,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佳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庆丰街玉怀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91451651B。
法定代表人:刘瑞明,职务:总经理。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丰宁佳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经审查案涉工程系由案外人张益民实际施工并与被告结算,张益民不参加诉讼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龙
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
人民陪审员 刘阁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