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826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京北新城B7座底商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00683359A。
法定代表人:姚永国,职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胜利东街信达佳苑小区底商C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089449866E。
法定代表人:陈震,职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冀0826民初3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如下强制性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标的款2892981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于立案受理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
二、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息红利、车辆、理财型保险、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对被执行人提起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公积金、理财型保险,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经本院强制执行,未能将标的款执行到位,尚未到位金额为289298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96330.00元;
六、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但是胜诉权益的实现依赖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本院强制执行,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张伟宁
审判员  赵宇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贾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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