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6民初3740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京北新城B7座底商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00683359A。
法定代表人:姚永国,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4956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海龙
人民陪审员 李淑英
人民陪审员 杜建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苏 颖
书 记 员 徐 兵